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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结算单拒付劳务费 法院为民工讨薪“撑腰”

否认结算单拒付劳务费 法院为民工讨薪“撑腰”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尤琦琪

 

  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发包人方某向民工王某支付劳务费71627.5元,为民工讨薪“撑腰”助力。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方某也一次性履行完毕支付义务,圆满化解该起讨薪纠纷。


  2021年,被告方某在某劳务公司处承接了建筑项目工程。同年9月,方某将建筑项目的砖墙砌体工程分包给王某施工。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就施工范围、工程计价、结算方式进行约定。同年11月,在王某施工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方某向王某出具了《砌体工程量 》结算草单,并在结算草单上载明:本工程量为暂估量,实际工程量以公司结算工程量为准;暂定工程量为1431.5立方米,暂定金额为248535元(含罚款)。按照结算草单上载明的劳务费金额,在扣除前期预支款项后,方某下欠77535元未付。在多次催讨未果后,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方某辩称,自己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且王某提供的《砌体工程量》系其起草的草单,草单上已注明了“工程量为暂估量,实际工程量以公司结算工程量为准”等内容,具体金额应以实际结算为准。因此方某对王某关于劳务费的诉求,仅认可508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将建筑项目的砖墙砌体工程分包给王某施工,双方之间成立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关于“工程量”计算的争议,从方某在结算草单中载明的信息可推算出,方某当时的真实意思是同意在 “暂定工程量”之外加上“小砖费”,但“小砖费”不属于其注明的“暂定工程量”范围,与方某出具的结算草单计算方式相悖,因此判定方某关于工程量的计算方式不能成立。


  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约定,承办法官结合方某承接工程的发包公司提供的结算表,就王某施工的实际工程量进行还原认定,并依法判决由被告方某向原告王某支付劳务费71627.5元。


  经过承办法官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在拿到71627.5元的工资后,王某激动地说:“感谢法院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帮我们要回血汗钱!感谢法官为老百姓做主,维护我们的利益!”。


  一直以来,黄梅法院高度重视涉民生案件,通过“快立、快审、快结”,让案件进入“快车道”,跑出“加速度”。后续,黄梅法院将积极主动作为,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和需求,切实保障好农民工合法权益,解决好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用实际行动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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