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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火引发车库火灾事故,产生损失谁担责?

儿童玩火引发车库火灾事故,产生损失谁担责?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曹永芳

 

  调皮捣蛋的“熊孩子”,平时小打小闹无伤大雅,但是玩火引发火灾事故,应该高度关注,令人警醒。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儿童玩火导致火灾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因房屋需要维修,含原告陈某在内的5户业主将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物品,存放在某小区地下车库内。2021年9月,未成年人王某、睢某在放学后,来到该小区地下车库玩火,点燃堆放在地下车库的沙发,引燃周边的家具、衣物等可燃物蔓延成火灾,在扑救无效的情况下,二人通过车库人行通道离开了地下车库,后睢某跑到中门找到门口的保安,向消防救援大队报警。


  经过消防指战员两小时的扑救工作,火灾被彻底扑灭,无人员伤亡。消防救援大队委托某价格评估事务所对火灾事故中陈某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价格为106,900元。在火灾调查过程中,发现该车库内自动消防设施损坏。该小区地上和地下分别由两个不同的物业公司管理。各方协商未果,陈某将王某、睢某及其父母、该小区两个物业公司、小区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106,900元。


  经法院审理,从查明事实反映出,被告王某、睢某系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共同玩火点燃堆放在地下车库的沙发,沙发引燃周边的家具、衣物等可燃物蔓延,应属两被告的共同危险行为所致,王某、睢某是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某、睢某同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具备预见和认知危险能力的共性,但在火灾发生后,睢某跑到中门找到门口的保安报警,这一行为对于火灾能够及时被发现有重要影响,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与王某有所差异。两被告的共同过错行为造成原告财产损害的后果,应依法由其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同理,原告陈某将其家具家电等物品堆放在地下车库,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明显为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留下了安全隐患,原告自身亦存在过错,负有一定责任,应负有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甲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地上部分物业管理,被告乙物业公司负责地下车库的管理,虽然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甲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范围不包含两个地下车库及车库内其他设施以及消防设施,被告小区地产公司与被告乙物业公司签订的地下车库承包合同中,未约定消防设施管理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被告甲物业公司和乙物业公司应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因两物业公司应管理维护的消防设施不合格,导致火灾发生时扑救不及时,造成损失扩大,两物业公司对此负有责任。


  小区房地产公司已将地下车库的管理委托给被告乙物业公司,因此,被告小区房地产公司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案涉侵权各方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均非故意追求损害后果,本案确认原告陈某遭受火灾产生的财产损失为106,900元,根据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遂判决被告王某及其父母承担30%赔偿责任,被告睢某及其父母承担25%赔偿责任,被告甲物业公司和被告乙物业公司各承担15%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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