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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享受全护理服务老人在敬老院内骨折

享受全护理服务老人在敬老院内骨折

重庆大渡口区一敬老院被判支付违约金及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韩姝

 

  文某到敬老院看望卧床不能自理的母亲张某,却发现享受全护理服务的母亲竟然骨折了,由此引发一场官司。近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敬老院支付张某违约金17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原告张某与被告大渡口区某敬老院、张某的儿子文某签订《入住协议》,约定张某自愿入住敬老院,接受敬老院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敬老院经综合测评,确定张某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选择的服务项目为全护理服务,服务费用为每月2400元。之后,张某一直居住在敬老院。2020年7月,文某前往敬老院看望张某时发现其骨折,送至医院救治,诊断为张某右股骨干骨折,住院天数95天。今年1月,经司法鉴定,张某右膝关节活动障碍为九级伤残,其右下肢短缩为十级伤残。对张某受伤的时间和原因,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系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基于合同约定,被告对原告在养老院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完全保障义务。原告确系在被告处受伤,而被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原告系自身原因受伤,故被告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事实,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被告的违约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故根据原告的伤情,对精神损害赔偿酌情予以主张。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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