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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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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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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出借车辆要谨慎 酒后驾驶需担责

出借车辆要谨慎 酒后驾驶需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王珊珊)车主将车借给他人,他人醉驾后致人受伤,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之后能否向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追偿呢?近日,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2020年6月15日,代某将自己的车辆借给张某,张某醉酒驾驶该车辆沿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县南环路鼎鸿KTV前处时驶入逆行,与由西向东王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相撞,造成张某、王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青县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张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张某驾驶的车辆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20年7月王某向青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车辆所有人代某、驾驶人张某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案件经青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事故受害方王某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


  事情到此并未结束。2022年7月该保险公司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将车辆所有人代某和驾驶人张某起诉至青县人民法院,请求二被告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代某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将车辆借给张某使用,出借时张某并未饮酒,代某对自己的车辆的管理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张某作为车辆的实际驾驶人,是此次事故的直接侵权责任人,其醉酒驾驶车辆造成本次交通事故,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和交强险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该保险公司有权在垫付范围内向驾驶人张某追偿。


  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事实后,在厘清该案的来龙去脉和矛盾焦点后,多次与原、被告积极沟通,从法律义务、责任担当和诉讼承办的角度出发,做双方调解工作。经过法官多次释法明理,被告张某深刻认识到了醉酒驾驶给社会和他人带来极大的危险,后悔不已。但由于自己刚刚工作,一次性无法拿出这么多钱。承办法官又多次与原告保险公司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张某于2022年12月31日前分两次给付保险公司垫付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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