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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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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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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股东被判赔偿

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股东被判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容摘要

  商事交易中,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等公司高管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未就其所受损害起诉的,公司监事可代表公司以公司获得赔偿为目的提起诉讼,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等公司高管应当依法对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节能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27日,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为方某某与付某某。方某某实缴出资120万元,出资比例占60%,付某某实缴出资80万元、出资比例占40%,方某某任节能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付某某任公司监事。粮油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27日,股东为方某某与房某。方某某实缴出资645万元,出资比例占43%,房某实缴出资855万元,出资比例57%。方某某任粮油公司监事。

  2018年1月10日,粮油公司与三河公司签订《大豆加工生产线节能改造项目合同书》,主要约定:粮油公司为三河公司节能改造项目供应设备,合同总价款385万元,粮油公司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三河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等。2018年1月14日,方某某代表节能公司与粮油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节能公司为粮油公司提供设备,总金额1414535.05元,交货地点为三河公司。方某某提供的工程方案显示涉案改造项目所有设备价格385万元,(其中粮油公司自有设备价值90万元,节能公司提供设备价值295万元),该295万售价远远高于节能公司与粮油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1414535.05元。本案中,节能公司的监事付某某代表节能公司对方某某提起诉讼,要求方某某对因关联交易给节能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方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节能公司损失1535464.95元;二、驳回节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方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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