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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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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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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 法院:视为不支付利息

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 法院:视为不支付利息

 

  中国法院网讯(谢燕琴 罗兰)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出借人仍有权主张逾期利息。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吴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8月,李某向吴某借款,吴某先后四次向李某银行账号各转账5万元,共计转账20万元。李某遂向吴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吴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李某一直未向吴某还款。吴某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向其返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借款款项,被告遂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鉴于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视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不支付利息;但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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