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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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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一用户诉请撤销不良征信记录获支持

卡未离身却被异地消费且被记录不良征信

唐山一用户诉请撤销不良征信记录获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贺

 

  银行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潜藏着一定的风险和隐患。近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依法判令银行撤销信用卡用户的不良征信记录。

  2014年5月26日,高先生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后将预留手机号注销。然而,某一天高先生却被发卡银行电话告知逾期近5万元。经过查询,高先生得知有人持补办的信用卡在广东深圳、辽宁康平先后消费49992元,绑定电话业已变更。高先生认为,信用卡始终没有激活,也未曾申请补办,至今仍在自己手中,发卡银行却将上述逾期未还款信息列为不良信用信息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经多次交涉未果,高先生无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发卡银行撤销该不良征信记录。

  庭审中,发卡银行表示,高先生自己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自己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银行在此过程中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先生与发卡银行形成的信用卡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发卡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保护高先生信用卡资金安全,该信用卡如非高先生或其委托的人凭本卡刷卡取款,不应视为高先生取款。发卡银行未履行必要的身份查验程序,仅凭电话申请便将高先生的信用卡挂失、补办并寄送至非高先生预留的住址,且亦仅凭电话申请修改了预留手机号,进而导致高先生无法知晓信用卡的消费记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高先生并未激活使用该信用卡,也提供了证据证明交易发生当时其本人在唐山,发卡银行不能提供有效的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据证明高先生使用信用卡进行了争议交易,故高先生不应承担相应款项的偿还义务。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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