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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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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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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款人死亡4年后被银行起诉 法院裁定驳回

借款人死亡4年后被银行起诉 法院裁定驳回

 

  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受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法院在送达传票过程中发现借款人秦某于起诉前已经死亡,因银行一时无法确定继承人,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依法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

  2015年6月,被告秦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信用卡申请确认表签字,声明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经某银行审批后遂向秦某发放了信用卡。秦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并多次逾期。截止起诉时,秦某尚欠某银行本金117838元、利息84170元、违约金及手续费15610元。某银行清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被告秦某送达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秦某家人接听了电话,并表示秦某已经于2017年因病去世。随后,经办法官调取了秦某的死亡证明,证实了该事实。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经查明被告秦某在案件受理前已死亡,其民事诉讼权利已随之终止。鉴于某银行一时无法核实秦某的遗产和继承人情况,本案暂时无法变更和追加被告。而秦某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故依法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

  法官说法: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该是现实中的自然人或存续的法人。死亡的自然人或已经注销的法人不能成为适格的被告。本案中,经法院审查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秦某于法院受理前就已经死亡的,视为没有适格的被告,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后,原告可追加死者的继承人作为被告。如果继承人从死者那里继承了遗产的,此时债务发生了转移,债权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继承人在接受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或者死者死亡且无遗产,对于死者的债务,继承人则无须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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