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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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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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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帮助他人书写法律文书状告自己所在公司 被判驳回诉请

帮助他人书写法律文书状告自己所在公司 被判驳回诉请

 

  中国法院网讯(钟丽君 陈黎黎)员工与他人签订《法律咨询服务协议书》,为其代写法律文书起诉自己所在公司,致使公司败诉,利益受损。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合同纠纷,依法认定该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其要求支付20万元法律咨询服务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黄某系重庆某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孙某系挂靠该建设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孙某欲起诉建设公司索要工程款,遂找到黄某,与黄某签订《法律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由黄某为孙某提供法律咨询及代写法律文书等。黄某为孙某代写了《关于优先受偿权主张的函》、《民事起诉状》、《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文书。孙某持上述文书向法院起诉黄某所在公司,而黄某在该案中作为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代理公司参加诉讼。该案以建设公司败诉告结。

  之后,黄某与孙某就前述法律咨询服务费的支付发生争议,黄某遂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一、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法律咨询服务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

  【法官提醒】

  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但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予以补偿。在一般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提供了服务的一方可以按照过错责任大小,要求对方给予适当的补偿。而本案中,黄某虽然为孙某提供了法律服务,但是其提供的法律咨询,系公司员工借助自身职业身份的特殊便利条件,损害所在公司利益而为自身谋取利益的行为,违背了敬业、诚信等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于其请求支付法律咨询服务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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