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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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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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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一男子诽谤他人获刑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一男子诽谤他人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王哲明)常言道:“祸从口出”,这是告诫我们说话时应多加思考,并且注意分寸,以免招惹是非,在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一些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之人。殊不知,故意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利用网络的虚拟性肆意造谣、侮辱诽谤他人皆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更可构成诽谤罪。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发生在互联网平台的诽谤罪案件。

  2012年通化县公安局民警刘某甲侦办了一起宋某故意杀人一案,该案被害人的父亲刘某乙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后,怀疑办理该案的司法工作人员有受贿及徇私枉法行为,便于2014年至2016年间,在互联网上捏造事实发帖对刘某甲进行诽谤,散布信息称刘某甲是本地黑社会头子,在通化县包庇了多起凶杀案,从中收受贿赂,包庇犯罪、毁灭证据、指使法医作伪证,在侦办该起故意杀人一案过程中收受宋家170万元贿赂,在通化市检察院、法院上下串通勾结为宋某减轻刑罚。

  据统计,刘某乙共计发布诽谤刘某甲的帖子13篇,相关的帖子在互联网上的点击次数截止2016年4月27日已达5485次。刘某乙的行为为刘某甲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和困扰,使人格和名誉遭受了严重的损害。故此,刘某甲以刘某乙犯诽谤罪,于2016年5月向通化县法院提起控诉。经通化县公安局调查,发现刘某乙在天涯论坛发帖称刘某甲收受宋家贿赂,系捏造事实,其反映情况不属实。故对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通化县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见,诽谤他人,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就构成诽谤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通化县人民法院经最终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乙无视国法,捏造事实,在互联网发帖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屏幕更不能为你遮风挡雨,作为网络使用者每个人都需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对于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法律,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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