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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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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赠与房屋欲讨回 未提供出资证明被驳回

婚外情赠与房屋欲讨回 未提供出资证明被驳回

 

  中国法院网讯(蔡美来)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因婚外情赠与情人房屋,分手后欲讨回,但因未能提供出资证明而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

  1999年,刘某在有妻子的情况下,与离异的李某发展为情人关系,持续到2012年后分手。在此期间,刘某于2010年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刘某自愿将市区某栋房屋以李某名义购买(房款由刘某全付),如李某离开刘某,则刘某可随时将房子收回。协议签订当日,李某就与涉案房屋的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房款。2011年,李某先后取得涉案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李某。

  现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其所有,并由李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首先,讼争房屋现登记在李某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从登记、对外公示的角度,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李某;其次,从实际出资购房的角度,刘某依据2010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有“房款由刘某全付”字样,称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进而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其未提供付款依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李某支付了购房款,相反,李某提供了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的发票、税收通用缴款书,足以证明整个购房、付款、缴税,均是由李某办理,购房款亦系由李某支付。

  综上,刘某请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缺乏证据支持,应不予采纳,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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