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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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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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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变造借条虚假诉讼 获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变造借条虚假诉讼获刑一年并处罚金


     中国法院网讯 (矫亚伦 王一迪)  复制、变造借条,进行虚假诉讼,妄想赚上一笔,却不曾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最终只能自食苦果。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被告人曹某犯虚假诉讼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事情还要追溯到8年前,当时曹某跟着李某干活,由于李某资金周转困难,欠曹某工人工资和施工进料等款项未予支付,后经催要,李某给曹某出具了两张欠条。拿到两张欠条后,曹某却动起了歪脑筋,利用李某给自己打的欠条又复制、变造了另外两张金额分别是44300元和36300元的欠条。至此,曹某的手中又多了两张欠条,原来的两张欠条转眼间变成了四张。曹某自以为做的天衣无缝,幻想着通过这种方式多“赚一笔”,拿着欠条就到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欠款。

  在庭审中,李某对两张欠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临沭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提出异议的两张欠条确系曹某复制、变造形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0600元,后李某报警,检察院以虚假诉讼罪对曹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以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的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虚假诉讼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频发,特别是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在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诉累的同时,也极易被少数心怀叵测的人利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甚至是社会和国家利益,侵害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法律权威性的行为,是法律所严厉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只有合法、合理行使自己的诉权,诚信诉讼,才能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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