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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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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自书欠条未签名 结合证言判有效

自书欠条未签名 结合证言判有效

010-10-13 09:53: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安福频道 | 作者:赵卫光 廖剑平

  债权人持欠条索要货款,债务人提出欠条虽是他书写,但未有其签名无效,而拒绝付款。10月12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志坚偿付原告王仁生货款5000元。

  原告系王氏批发部业主。2008年元月被告的超市开张在即,应被告要求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商品,由原告之妹王春英负责送货上门,并由其与被告进行结算。王春英所送商品经结算共计6000余元,被告给付部分货款后,出具了一张5800元的欠条给王春英。之后,被告于同年12月19日付给王春英货款800元,即时,被告将原欠条收回,重新出具一张欠条给王春英,言明欠到王氏批发部货款计人民币5000元,该欠条由被告书写,但未落款欠款人,该欠条一直由王春英保管。2009年底,原告派员工再次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以欠条未有他签名拒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赊销商品,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被告提供的书证以及证人的证言,尽管被告未在欠条上签名,但该欠条由被告出具,被告系债务人;证人王春英虽系原告之妹,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证明买卖、结算的过程,与原、被告提供的书证相吻合;且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只是认为债务已清偿,未提供证据加以反驳。因此,原、被告提供的书证以及证人的证言予以采信。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000元足以认定,被告应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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