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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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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冒用儿子签名向人借款 法院认定儿子无需担责

冒用儿子签名向人借款 法院认定儿子无需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 (邓勇)  冒用家人的签名以共同名义向他人借款,被冒用姓名的家人是否应当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呢?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了杨华要求曾波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杨华与曾海涛系朋友关系。曾波系曾海涛之子。2006年,曾海涛因其所开办的窑厂资金紧缺而向杨华借款8万元,并向其出具了借条,此后,曾海涛陆续向杨华偿还了部分借款。2011年,双方经结算,曾海涛尚欠杨华6万元,为此,曾海涛向杨华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但杨华考虑到曾海涛的还款能力,为安全起见,要求曾海涛将借条带回家中给其家人签字,后曾海涛在借款人处签署了儿子曾波的姓名并自行摁印确认,将借条交给了杨华。后来杨华多次向曾海涛追讨上述借款,但均未果,其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海涛父子共同偿还所欠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拥有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杨华与曾海涛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曾海涛借款未还的事实,有双方庭审陈述及曾海涛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曾海涛依法应当对借款承担偿还之责。针对杨华要求曾波偿还借款的诉求,因借条上的签名非曾波本人签署,而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父亲曾海涛擅自签署的,事后曾波对该签名的效力也未予以追认,故应当认定为曾波没有向杨华借款的意思表示,其与杨华之间并没有形成借贷关系。杨华主张借条上署名虽不是曾波签署,但其作为曾海涛的儿子,对借款是应当知情并认可的,因杨华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对上述主张予以证实,故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未经他人允许,冒用他人签名进行相关社会活动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性质严重的话可能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希望大家在生产、生活中做到知法守法护法,做一个法律上的明白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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