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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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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组拒付土地赔偿费 村民诉至法院获支持

村民组拒付土地赔偿费 村民诉至法院获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 (戴后 刘莉荣)  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审理的一起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泾县琴溪镇琴溪村董村组10日内给付原告董天宝、董某土地补偿费8800元。

  原告董天宝(1972年11月出生)出生后落户于被告村民组,作为其父亲户的家庭成员参加了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1998年12月22日,董天宝与琴溪镇董冲组村民陈某登记结婚,并入赘于女方陈某家,但董天宝的户口未从被告村民组迁出。原告董某系董天宝、陈某夫妇之子,出生后亦落户于被告村民组。2010年,因泾县经济开发区建设需要,国家征收了被告村民组集体土地。同年12月13日,该村民组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将土地补偿费按照本组现有人口分配,每人4400元,但未分配给两原告。今年1月,董天宝、董某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被告村民组再次召开村民会议,认为原告董天宝自1998年12月招亲到外村生活至今未尽村民义务,故不享有分配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支付应得的相应份额。原告父子具有被告村民组所在地的户籍,且董天宝系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两原告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非挂靠户,有权主张同其他村民同等分配土地补偿费,被告以村民决议而不分给原告补偿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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