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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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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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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还钱后未收回欠条反被好友告上法庭

还钱后未收回欠条反被好友告上法庭

 

     中国法院网讯 (李锦义 黄恒涛)  本以为还完钱后即了事,没想到还被告上了法庭。原来是一时大意未将借条收回销毁,惹上了不必要的麻烦。1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覃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法官巧用证据规则,查明事实,还覃某以清白,切实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陆某和被告覃某是朋友关系,双方合伙做生意。20111128日,双方达成退伙协议,约定陆某退出合伙,覃某负责于2011730日前付清退还陆某的出资46000元。因资金紧张,201192日,覃某付给陆某36000元,并出具“借款1万元”的借条交陆某收执。20111020日,覃某通过银行转账10000元给陆某,便以为退伙事宜已了结,便未让陆某出具收条,也未想起将借条收回销毁。此后,双方因合伙生意产生纠纷,陆某遂持借条向港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覃某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

  法院受理该案后,为查清案情,依当事人的申请到银行调取了覃某的信用卡交易明细、ATM存取、转账成功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

  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退伙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被告应按约定退还原告的出资款。根据法院去银行调取的证据以及被告的陈述和原告举证的欠条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覃某出具的借条及1020日的转账10000元记录具有关联性和因果关系,足以证明被告覃某用银行转账方式退还原告出资款10000元的事实。因此,原告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出资1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遂根据法律规定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侵犯。当事人滥用诉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起诉他人的,将被驳回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公民在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主张的应举证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即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在公民日常的民间借贷往来中,借条是很重要的证据,是能否胜诉的关键。很多时候发生借贷关系的原来是亲朋好友关系,借钱时因拉不下面子,而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到关系闹僵时则讨债无门,上门追债,口说无凭,对方否认,对簿公堂,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给自己或家庭造成较大的损失,轻则造成经济损失,引起家庭不和,重则引起刑事犯罪案件。法官提醒大家,要增加法律意识,提高对实物证据重要性的认识。借钱给他人时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以获得最有利的证据,还钱给他人时要及时让对方出具收条或者收回借条销毁,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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