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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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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原告未提交证据原件 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原告未提交证据原件 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中国法院网讯 (侯仙婷)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因原告仅提供证据的复印件,且被告提出异议,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因急需资金向某贷款公司贷款50000元,高某为其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因王某无力偿还本息,贷款公司将高某与王某共同起诉至法院。经审理安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高某对其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高某结清了所担保的贷款本息共计92847元。

  在高某向王某催讨该款过程中,王某的房子还没有卖出,王某遂找张某(王某前夫)做两个月担保并向高某出具了承诺书,后王某一直未还款,高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庭审过程中高某提交了承诺书,但被告张某对该份承诺书有异议,认为系复印件,原件左下角应写有担保期限。高某当庭向法院申请对该份承诺书进行鉴定。经过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承诺书不是原件。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及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的规定,原告高某未能提供出承诺书的原件,本院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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