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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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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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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湖南岳阳:担保人姓名莫乱签 债务可能连带还

湖南岳阳:担保人姓名莫乱签 债务可能连带还

 

     中国法院网讯 (韩振远)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328日,李某与A银行签订一份《农户贷款合同》,约定:2014328日至2017327日期间,李某可以在一定额度内以循环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循环方式贷款指,可在总额度下循环获得贷款,一次授信,多次贷款)。涂某自愿提供担保并在该合同上签名,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当天李某拿到贷款5万元。2015327日李某到A银行的归还贷款本息,并再次拿到5万元的贷款,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327日。第二笔贷款到期后李某并未还款,A银行催讨无果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还款付息,涂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A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涂某签订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不按时还款付息,涂某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涂某不服,起诉至岳阳中院。
  二审期间,涂某提出对于李某的第二笔借款并不知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且李某有偿还能力应当免除其保证责任。
  岳阳中院审理认为,涉案贷款合同中已写明“可循环方式”贷款方式,涂某在该合同上签字,应当对李某的第二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履行。涂某对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不能因李某有偿还能力,免除其责任,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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