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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好意搭乘造成侵权可适当减轻责任

好意搭乘造成侵权可适当减轻责任

江苏海安法院一审判决一无偿搭客致人死亡车主担责三成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沈星杏

 

  一电动三轮车车主好意搭载邻居,结果一人从车上跌落死亡,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车主王某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0年2月,王某驾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搭载张某、赵某、李某三人去买鸡。赵某与李某坐于电动三轮车后面的车厢内,张某坐在王某的驾驶座旁。车辆行驶途中,张某从车上跌下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立刻送往医院抢救,诊断结果为急性特重型开放型颅脑损伤,左侧额颞叶、右侧额颞脑挫伤等,手术治疗后转至泰州人民医院进一步手术住院治疗。

  2020年6月,张某去世。张某亲属要求王某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认为自己是出于好意帮忙,双方为此产生争议,经村镇多次调解未果,遂引发诉讼。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无偿搭乘王某电动三轮车,虽已搭乘过几十次,应当知道电动三轮车不能带人,但还与驾驶员一同坐在驾驶座的窄小位置上;王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搭乘他人上路行驶,且未拒绝张某坐在驾驶员位置上,双方均有过错,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同等的责任。王某在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中,未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碰撞,且是直行过程中张某从电动三轮车上跌落,王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坐过程中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事故造成张某的损失应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好意搭乘虽然是做好事的行为,但必须确保合法、合规、安全,才符合好意施惠、关爱友善的价值观念。从社会效果来说,由于行为人是出于善意,在情谊行为侵权时考虑动机是合理的。考虑社会教育意义,行为人是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造成的侵权,因此适当减轻责任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

  张某因搭乘电动三轮车跌落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2万余元。综合本起事故中各自的责任,被告王某应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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