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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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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货车避让碾伤小孩脚 司机赔偿损失30余万元

货车避让碾伤小孩脚 司机赔偿损失30余万元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胡学军)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陈某诉被告左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原告的各项损失581856.46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276956.84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左某人民币54083.13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1日16时36分左右,左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行至进贤县泉岭乡中心小学路口路段,遇陈某从道路的西侧跑出往东侧去,左某在避让过程中,轻型厢式货车的左前面碰撞到陈某,左侧轮胎碾压到陈某的左脚,造成陈某受伤。

  进贤县交管部门认定,左某与陈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受伤住院49天,经鉴定,构成伤残八级,后续治疗费52000元。左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险,不计免赔。2018年12月20日,经江西某器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装配假肢的费用为242000元,假肢更换次数为44次,假肢每次安装时间为十天。左某垫付的金额共计人民币60252.26元,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法院认定被告左某承担50%责任,原告陈某承担50%责任为妥。

  原告的诉请中医疗费74382.6元,予以支持。后续治疗费52000元,住院伙食费4900元,精神损失费9000元,鉴定费4900元,假肢费242000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81.4元法院,予以认定。营养费1200元,法院根据原告住院情况酌定20元/天*49天=980元。护理费12600元,法院认定102.54元/天*49天=5024.46元。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居住在城镇,故法院根据其户籍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伤残等级33819元/天*20年*30%,法院对原告诉请187188元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每次安装假肢期间交通费、食宿费、护理费,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具体金额,对该笔费用可另案处理。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81856.46元。

  按照事故责任划分,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应赔付228478.23元。鉴定费4900元,左某承担2450元。左某垫付的金额共计人民币60252.26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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