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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卖房者应履行如实披露、告知义务

卖房者应履行如实披露、告知义务

重庆一卖房者故意隐瞒“凶宅”情况被判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温祺 秦瑶

 

  居住两年后,李某在与前屋主的一次通话中得知有人在自家房屋地下室被倾倒的围墙砸死。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购买到的“凶宅”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被告游某、冉某退还原告李某购房款123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装修损失等,共计192万余元。


  2018年4月,李某以123万元价格购入游某、冉某夫妻俩名下一房屋,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后入住。2020年10月,在一次双方通话过程中,游某无意间向李某透露了其父于2018年3月在拆除该房屋地下车库与地下室之间的围墙时不慎被倾倒的围墙砸中当场身亡的事实。李某得知后认为,游某和冉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信息,致使李某产生以市场价购买房屋的错误意思表示,属于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认为,事故发生地地下车库和改建的地下室不属于该房屋专有部分,非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易范围。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地下车库及地下室未包含在案涉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屋面积内,但原告购买案涉房屋时,墙体已经被拆除,说明被告明知地下室是可以进行封闭并专属于底层用户使用的空间,且小区相同房型业主均对地下室及车库进行了改建。李某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将地下室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符合日常的交易习惯,该空间事实上已经与案涉房屋形成了一体。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易房屋若存在非正常死亡情况会影响房屋价值及购房人的购买意愿,卖方负有将非正常死亡事件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被告游某、冉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行为,具有过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一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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