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5-7475-0986

律师介绍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合同纠纷

保证期间内怠于主张权利 担保人被判免责

保证期间内怠于主张权利 担保人被判免责

 

  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连带责任保证中,权利人在保证期间没起诉或申请仲裁,保证人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以保证期间届满,实体权利随即消灭为由,依法判令:借款人刘某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92.82万元,驳回某银行对保证人何某的诉请。

  法院查明,2016年11月1日,某银行与刘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伍佰万元整,用于购建材;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约定为准;利率为年利率8.7%。同日,某银行与何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何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于2016年11月2日向刘某发放了500万元贷款并出具借款凭证。借款到期后,刘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截至2020年10月12日,被告刘某尚欠某银行本金5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192.82万元。

  法院认为,刘某向某银行借款后,未依约还款,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截至2020年10月12日,被告刘某尚欠某银行本金5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192.82万元,予以确认。关于何某的保证责任,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自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本案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11月1日,某银行起诉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鉴于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届满,实体权利随即消灭,本案中某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何某承担保证责任,何某的保证责任即已免除。何某的该辩称意见,予以采纳。某银行要求何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保证期间均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因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是否依法及时行使权力,对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要求主张权利,才能使保证期间及时的转换为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债权人对保证人保全实体权利的法律条件;如果未实现这种转换,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就不存在,则保证人就无条件免除保证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