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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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出“名” 我出钱 父女为争房子闹上法庭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蒙奕霖
众所周知,不动产权属证就相当于房子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但是不动产权属证上的登记人就一定是房子的主人吗?事实并非如此。
杨某大与杨某小系父女关系,1990年,杨某小用父亲杨某大的名字购买了一套房,双方关于此套房签订了协议,约定由杨某小出资并办理相关手续,房屋登记在杨某大名下,但房产证由杨某小保管。购房后,该房一直由杨某小居住、管理至今。近日,父女为房子归属发生争议闹至法庭。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该房屋归谁所有。从庭审调查以及双方证据综合分析,虽然该房屋登记在杨某大的名下,但杨某小对该房屋的权属持有异议,并主张该房屋系由其购买,应归其所有。杨某小虽未能提供出资直接证据,但其提供的水电费收据和证人出庭作证,能够证明房屋水电系杨某小开户并一直由其实际占有、居住、管理,房屋的实际占有人是杨某小。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证一直由杨某小保管,且有该房屋由杨某小实际购买并归其所有的约定,也说明案涉房屋是杨某小购买的。房屋对于普通家庭来讲是重大家庭财产,杨某大虽不认可该事实,但未提交证据反驳,并且杨某大并未对案涉房屋长期由杨某小居住、管理提出主张,也未能对该房屋一直由杨某小居住和管理作出合情合理的解释。因此,本案杨某大有房屋所有权证,享有法律物权,杨某小享有事实物权。该房屋应认定为杨某小购买,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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