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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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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反对邻居把入户门从内开改为外开 法院:反对有效

反对邻居把入户门从内开改为外开 法院:反对有效

 

  中国法院网讯(朱珺)因邻居入户门“由内开改外开”发生纠纷,张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邻居刘女士恢复内开入户门。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刘女士限期内将涉案房屋的入户门由外开恢复为内开。


  原告张女士诉称,其与刘女士为隔壁邻居,装修前二人相处和睦。但由于刘女士在近期装修时,擅自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严重影响了张女士正常的出行和生活。双方多次协商,刘女士均不同意恢复。因此,张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女士排除妨害,将其所居住房屋的入户门由外开门改为内开门。


  被告刘女士辩称,不同意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刘女士装修时已按物业规定办理了相应手续,并询问物业外开门的相关事宜,物业表示没有明确禁止。第二,刘女士装修时也与隔壁住户就外开门事宜进行了沟通,住户并未表示拒绝,只是刘女士当时并不清楚该住户仅为张女士房屋的租户。第三,刘女士所居住的小区内也有许多住户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且外开的入户门并没有影响张女士的正常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房屋入户门的原始设计均为内开,且张女士房屋的人员出入必须经过刘女士房屋的门口,故刘女士将其房屋原有的内开入户门改为外开后,确实会给张女士房屋的人员出行造成一定妨害,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即便刘女士更改入户门时经过了张女士房屋内居住人员的同意,但这些人并非房屋的产权人,不等同于取得了张女士的同意。


  除此之外,同小区内其他住户更改入户门开行方式的行为与本案无关。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要求刘女士限期将入户门恢复内开。


  宣判后,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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