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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宅基地间建围墙,算不算违建?
法院:镇政府应在依法调查后作出处理决定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郭东成 古林
周某在与其邻居刘某相邻的宅基地之间筑起了一道围墙,刘某认为是违章建筑,申请镇政府予以拆除,但被以不属于政府查处职责范围为由驳回。刘某不服,一纸诉状将镇政府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起履行查处违法建设法定职责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海安市南莫镇政府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对周某所筑围墙依法调查处理,驳回刘某要求判决镇政府拆除围墙的诉讼请求。
刘某与周某的住宅东西相邻。周某于2005年在两相邻的宅基地之间集体共用土地上筑起一道南北走向的高约1米、长10余米的围墙。围墙西侧与周某的宅基地结合在一起,东侧砌了加固砖头,其实际占用土地并不限于围墙本身宽度。多年来,刘某与周某因该围墙多次发生纠纷。
2017年12月,刘某以该围墙系违章建筑为由,申请南莫镇政府拆除。镇政府组织调查后,书面答复认为周某所筑围墙不妨碍刘某通行,不具有拆除的现实必要性。刘某不服,以镇政府为被告、周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镇政府拆除围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相邻宅基地之间建围墙的行为,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查处职责的范围,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根据住建部《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中构筑物的定义,案涉围墙属于构筑物,且该围墙构筑物位于村庄建成区内,属于村庄规划区,故南莫镇政府对案涉围墙负有查处职责。但是,认定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以及如何处理,需要镇政府按照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后作出确认和处理决定,法院不能越权直接确认和处理,故刘某要求法院判决镇政府拆除围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镇政府接到刘某的违建举报和查处申请后,作出的书面答复并非是依照查处违法建设的程序和形式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其答复理由亦未就案涉围墙是否违法进行确认,因此,镇政府的行为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属实际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南通中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政府应依法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郭德萍介绍说,政府应依法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郭德萍介绍说,行政职责的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和实际未履行两种情形。拒绝履行一般是明示的,而实际未履行则表现相对复杂,包括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没有任何反应、不予理睬,以及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某种“附承受义务”,该义务不经相对人申请就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等情形。该案中,案涉围墙的处理与刘某有利害关系,镇政府以案涉围墙不妨碍刘某出行、不具有拆除的现实必要性的答复理由未体现行政法律思维,答复形式亦不符合法定要求。该处理类似“以信访答复之名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之实”。从程序和结论上看,实质上并未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刘某对该处理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该案虽是个案,但集中反映出当前一些基层政府部门行政履职的专业性、规范性和严谨性不足的问题。”郭德萍提醒,对于一些矛盾多发或涉及相对人重大利益的领域,行政机关要在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尽可能充分说明决定理由,严格释法说理,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从而增强行政执法的正当性和权威性,有效降低相对人的不满情绪,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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