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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合作公司员工借款后否认款项性质

向合作公司员工借款后否认款项性质

法院通过网络表情证据认定款项为借款,判决被告返还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维 张婷 李小进

 

  在数字社交深度渗透日常生活的今天,表情符号已成为高频沟通方式。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贷纠纷案,被告在原告催款时回复的“抱拳”表情,最终成为认定债务关系的关键证据。


  田某为甲公司股东,任某、何某为乙公司员工。2023年底,甲公司、乙公司签订《装修设计合同》。任某与田某是关系较好的朋友。2024年5月,田某急需用钱,遂打电话向任某借款,并通过某社交软件向任某发送自己的个人开户行名称及卡号、姓名。任某指示何某向田某个人账户转账20000元,并通过某社交软件向田某发送“过去了”,后田某以“抱拳”表情回应。同年6月18日,任某通过某社交软件向田某催要该笔款项,明确主张该笔款项为借款并提供还款账户,田某再次回复“抱拳”表情。同年6月20日,田某向任某发送甲公司出具的收据,载明该20000元为乙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因未就还款事宜协商一致,任某、何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田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款项交付时成立。任某指示何某转账,田某收到后回复“抱拳”的表情,双方就借款达成合意。因转账行为发生在个人之间,双方未就该笔款项的性质从借款变更为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达成合意,田某主张的“履约保证金”缺乏合同约定及其他证据佐证。因此,法院支持任某、何某的诉讼请求,判令田某返还20000元借款。


  一审宣判后,田某不服,以“仅凭表情认定借款显失公正”为由,向喀什中院提起上诉。


  喀什中院审理后认为,田某提供的《装修设计合同》未约定履约保证金条款,其主张该款项为履约保证金缺乏事实依据。针对“抱拳”表情,结合社会公众普遍认知,该表情在催款语境中未体现否认债务的意思表示。案涉20000元属于借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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