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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出现除借款人及担保人之外第三人签名

借条上出现除借款人及担保人之外第三人签名

法院:应认定为见证人,无须承担清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立烽 王珍莲

 

  小小一张借条上,除了借款人、担保人,还出现了第三人签名,是担保人、共同借款人还是见证人?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需要担责吗?近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2年3月11日,张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借款由赵某担保,并在借据的担保人处签字。期限届满,双方于2013年1月10日约定借款延期一年,张某在原借据上备注签字确认。此次延期,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且担保人未在原借条上签字确认。


  期限再次届满,王某的丈夫于2015年2月18日到张某家要求还款,但对方不在家中,由其儿子在原借据上签字。同日,张某和王某两人对借款利息进行了结算,并约定借款继续延期一年,张某仍在原借据上备注签字确认。后张某在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分4次付息,其余借款本息一直未付。


  因未按期偿还借款,王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将张某、张某的儿子、赵某3人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签名前有“借款人”字样,赵某的签名前有“担保人”字样,而张某的儿子是在借款人、担保人签署日期的下方空白处签字,并未表明身份是“借款人”或“担保人”,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是共同借款人,无法认定是债的加入,应认定为见证人。见证人对本案借款无须承担清偿责任。


  另查明,本案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两次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借款延期一年的变动,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据此,法院对原告要求张某的儿子共同偿还债务、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张某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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