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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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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前约定的补偿款,能增加吗?

三十年前约定的补偿款,能增加吗?

北京房山区法院:已显失公平,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提高补偿标准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房昕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也不断提高,为保障被救济者的生活需求,多年前约定好的补偿金能否随之增加?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救济者因补偿金无法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起诉要求提高生活费的案件。法院依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支持了因执行公务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救济者的诉讼请求。该案通过准确适用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平和公正的价值目标,体现了法律和司法的人文关怀,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多年前约定的因公受伤补偿款已显失公平


  1989年,张某作为村干部,在一次执行公务中,遭遇案外人侵害。事故发生后,张某在医院做了两次开颅手术,所幸捡回一条命,但却因此丧失了劳动能力。


  为解决张某受伤后的生活安排,村集体决定对张某受到的损害给予适当补偿。1994年,张某和村委会、村经合社签订《处理意见》,其中约定:“经乡党委和村党支部共同协商对张某1989年5月3日受伤一事的遗留问题作如下处理:1.为照顾张某生活,由村经联社每月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100元(壹佰元),年终兑现一次,直至终身。2.张某被打后,由此引起的病重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住院费,由本人和村经合社各负担50%。3.此处理意见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张某受伤后,家里的顶梁柱没了,妻子需要全程陪伴照顾他,儿子也要外出打工供养还在上学的妹妹。考虑到张某家中困难,2008年,村委会将补偿款提升至每月300元,并在村里为张某安排了看场地和保洁的工作。但是,近年来,随着年龄的增长,张某的身体也越来越差,已无法继续工作,约定的补偿款无法满足正常的生活开支。


  于是,张某多次向村委会反映增加补偿款,但村委会始终没有回应。无奈之下,张某将村委会和村经合社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判令村委会、村经合社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每月2320元,按年支付,直至终身。


  村委会、村经合社认为,首先,当初的《处理意见》是各方均认可的,应当遵照处理意见的约定执行;其次,张某的受伤有明确的侵权人,张某应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村委会不是法定的赔偿主体;再次,将补偿标准提高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没有依据,因为张某没有正式和稳定的工作,不是劳动者,且已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每月还有残疾津贴;另外,2008年4月,村集体已将原来每月100元的补偿标准提高到每月300元,正是考虑到对张某的额外照顾,村集体没有提高补偿标准的法律义务。


  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判决提高补偿标准


  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处理意见》第一条明确约定了:为照顾张某生活,由村经合社每月支付100元,年终兑现一次,直至终身。因此,《处理意见》是为补偿张某在工作中受到损害而进行的终身安排。张某在签订《处理意见》时,不能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到国家现如今的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情况,且张某的履职受伤行为确实对其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从而影响到其原有的劳动能力和收入,对其个人及家庭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现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张某而言明显不公平,合理补偿的数额应当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进行调整是应有之义。


  其次,当时签订《处理意见》的目的是照顾张某的生活,按照村干部工资标准的80%为张某养老送终。张某现已年迈,虽有国家养老补贴及残疾补贴,但对于维系张某的基本生活仍较为困难。村集体为照顾张某安排其工作,但鉴于张某目前的身体状况,已无法继续工作,从而导致生活更加困难。


  最后,诚信友善是民法追求的基本价值,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本案中,一方面,张某是在为村委会执行公务期间受到案外人的非法侵害,村委会出于人道主义和保护责任,应尽相应的照顾义务。另一方面,村委会曾承诺照料张某直至终身,现张某生活危困,村委会增加补偿费用既是践行诚信理念,亦是弘扬和谐友爱的村风民风。


  基于以上三点,本案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支持张某的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村经合社自2023年4月起每月支付张某生活费和医疗费共计2320元。


  村委会、村经合社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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