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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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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式维权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知假买假”式维权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寒

 

  知假买假,要求十倍赔偿,究竟是维权还是唯利?其行为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近日,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官是如何审理的。


  2023年6月,原告贾某在被告某药房购买某保健药品,后发现该保健药品已过期,认为涉案商品属不合格药品,应当禁止上架销售。随后,贾某通过网络投诉平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退还货款并依法支付十倍赔偿金。


  收案后,办案法官通过向原、被告了解情况,根据双方提供的相应材料认定原告系职业打假人,在其他法院还有较多同类案件。


  考虑到案件较为特殊,办案人迅速对该案进行研判,并从减轻双方诉累的角度多次联系双方做调解工作。刚开始,被告某药店坚持原告贾某是为获取非法财产,钓鱼买假索赔,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普通消费者。后经过法官耐心释理,虽然原告可能存在知假买假行为,但因其所购商品为药品,仍受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保护。被告某药店也对食药领域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消费产品表示同意,并认识到自己作为销售方未尽到审查义务。最终,案件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药店当庭向贾某兑现16000元赔偿金。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贾某购买保健品行为,可能主观上存在获得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但因为药品关系着国计民生,贾某仍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


  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行为可能存在钓鱼买假谋求索赔,其是否妥当值得探讨,但职业打假行为在消费过程中揭露了食药领域存在的违法问题,一定程度上监督了销售者诚信经营,依法销售,对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及促进市场良性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对于消费者和职业打假者而言,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理性维权,杜绝恶意诉讼,一方面消费者可从“知假买假”者身上学习如何保存证据维护权益,另一方面,也应规范“知假买假”,使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护市场秩序有效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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