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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协议能否“一次性了结”?

交通事故私了协议能否“一次性了结”?

法官:私了协议若显失公平应依法撤销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斌

 

  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与保险公司“私了”,很快拿到了赔偿款,后经鉴定构成伤残,那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私了协议”还算不算数?10月20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判决,认定案涉“私了协议”显失公平,依法判令撤销,并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代某10.42万元。


  2022年10月8日10时,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谢家集区唐山镇施咀村村道行驶时,与骑自行车的代某发生碰撞,致代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代某均负同等责任。代某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腰1椎体骨折,住院治疗6天,出院医嘱为出院后建议卧床休息1个月。高某驾驶的涉案车辆登记在某服务公司名下,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今年2月24日,某保险公司、某服务公司与代某签订《人身伤亡损失调解协议》,约定某保险公司赔付代某36600元,一次性了结。同年3月31日,代某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营养期均为90日。代某认为,自己通过“私了协议”获得的赔偿金额过低,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并判令被告另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原告不具有医疗等专业知识,对自身伤情缺乏正确的认知、判断,而某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理赔机构,具有更强的议价能力,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关键信息的掌握,也明显优于原告,有能力预判原告是否可能构成伤残,并预估案涉事故的赔偿金额。其次,某保险公司签订调解协议时已充分了解原告伤情,既未向原告提示其可能构成伤残,也未合理约定赔偿数额,致使原告根据调解协议获得的赔偿,与实际损失之间差距过大,违反民事赔偿“填平原则”,不合理限制或排除了原告权利,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构成显失公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增长,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般来说,若交通事故“私了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但若存在显失公平等情形,超过法律稳定性价值所允许的程度,法律就有必要进行干预。


  “私了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考察。主观上,须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客观上,构成显失公平必须是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当事人如认为“私了协议”显失公平,诉请法院撤销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应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否则,撤销权将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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