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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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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乘客“开门杀”撞伤他人,责任如何划分?

乘客“开门杀”撞伤他人,责任如何划分?

 

  中国法院网讯(郑殷宁)机动车乘客下车随手推门撞伤过路骑车人,法院认定司机与乘客同责,保险不得拒赔。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被告宁德某保险公司先行赔付骑车人庄某各项损失13万余元,司机洪某、乘客李某各赔偿庄某鉴定费500元。


  2025年7月,洪某驾驶小型客车停靠在福鼎市城区某路段,车上乘客李某打开车门时,车门与庄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庄某受伤及两车损坏。庄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查,洪某系该小型客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案涉车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投保于宁德某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双方未就赔偿达成协议,庄某遂诉至福鼎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26年6月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乘车人开车门致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整体责任,保险公司不得以乘客非驾驶人拒赔,保险需在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受害人合理损失,不足部分再由司机、乘客按责任比例赔付。本起事故中驾驶人洪某和乘车开门人李某负同等责任,庄某无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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