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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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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锁绊倒行人致十级伤残,谁来担责?

小区地锁绊倒行人致十级伤残,谁来担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武毅 王汉佳

 

  小区单元门口作为行人日常高频通行区域,本该保持畅通无阻。然而,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在此区域设置地锁、隔离桩等障碍物,且未配套警示标识与防护措施,形成潜在“陷阱”。过往行人稍有不慎,便可能绊倒摔伤。一旦事故发生,责任应当如何划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究竟何在?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依法划分双方责任,给类似问题提供了参考。


  2025年8月上午,王某到新野县某小区访友,步行至单元入户大厅时,双手拎物快步通行,被通道内处于放倒状态的地锁绊倒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十余天,共计支出医疗费一万余元。经鉴定,王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协商未果,王某将小区物业公司及物业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地锁由涉案物业公司安装在单元楼入户必经人行通道,属于居民、访客高频通行区域,该设施客观占用通行空间,形成安全隐患。物业未对地锁设置警示标识,亦未及时排查、消除地面障碍物风险,日常安全管理缺位,未尽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同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其双手拎物、快速行走,未仔细观察路面路况,自身疏忽大意,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


  新野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结合事故成因及双方过错程度,依法判决原告王某、被告某物业公司对案涉损害后果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因物业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公众责任险,事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依保险合同先行赔付,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物业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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