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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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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借车反被质押借款,法院判决“完璧归赵”

好心借车反被质押借款,法院判决“完璧归赵”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 作者:梁军

 

  好心将车辆借给亲友使用,竟被对方私自质押借款?车主索要无果后,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判决被告黎某某将车辆归还原车主汪某某,依法保障了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5年春节期间,汪某某因急需用车,向弟弟汪老三要求返还此前借出的车辆,却被告知车已被弟弟转借给朋友李某。多方寻找人车无果后,汪某某到派出所报了警。

  警方调查发现,李某在未告知汪某某的情况下,已将车辆质押给黎某某,获得借款30000元。

  汪某某发现车辆被无权处置后,多次与黎某某沟通返还事宜,均遭拒绝,今年7月,汪某某最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黎某某返还车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书群通过仔细翻阅诉讼材料,第一时间听取双方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希望通过协商化解矛盾。但黎某某坚持先还钱,后交车,调解未能成功。法庭随后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返还原物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涉案车辆登记在汪某某名下,其系合法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物权。李某并非车辆所有人,无权对该车进行质押,且该质押行为未获得汪某某追认,应属无效。黎某某因接受无权质押,属非法占有车辆,汪某某有权要求其返还。

  黎某某提出“还款还车”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其未能证明汪某某对该笔借款负有偿还义务,该债务应由黎某某向借款人李某另行追偿,对其辩解不予支持。

  据此,8月6日,法院依法判决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涉案长安牌小型轿车返还汪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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