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5-7475-0986

您所在的位置: 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成功案例

微信交易中如何区分个人行为和公司行为?

微信交易中如何区分个人行为和公司行为?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田杨 徐曼

 

  在数字化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微信等社交平台已成为商业交易的重要工具,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微信交易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就货款支付责任应由个人还是公司承担引起纠纷。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明确了交易行为的责任主体。


  张某从事奶制品批发生意,刘某从事牛奶购销生意。2024年10月至12月期间,双方发生过多笔货物交易,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均是通过微信、微信群联系。刘某将客户信息以及需要的货物名称、数量通过微信发送给张某,张某根据刘某提供的客户订单进行货物邮寄。后张某要求刘某支付剩余货款13630元,刘某辩称该笔货款应当公司支付,双方发生争议,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其所欠货款136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刘某于2024年10月至12月期间,通过微信、微信群联系发生过多笔货物交易,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刘某虽主张其与张某的交易系公司行为,货物的支付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但其并未提交公司的合同、授权、委托或者追认手续,亦未提交其在所称公司任职的身份证明,故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交易行为系公司行为,故刘某与张某的交易行为系其个人行为,应当由刘某承担货款的支付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支付张某货款13630元;张某于收到货款后十日内向刘某开具相应货款的正规发票。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