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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欲在小区长租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受阻,法院判了!

业主欲在小区长租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受阻,法院判了!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珊

 

  业主想在长期租赁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向物业公司及小区业委会提出申请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材料却遭到拒绝,遂将物业公司和业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配合出具证明,法院能否支持?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


  小董是某小区的业主。2023年1月1日起,小董租用了该小区一个地面车位,并缴纳了两年的车位租金。后小董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需要在其租赁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故其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供电公司要求小董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专用固定停车位相关证明材料、电动汽车拥有证明以及经物业或业委会、居委会确认同意申请人安装充电设施的相关材料等。


  小董向物业公司申请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材料,却遭到了物业公司的拒绝。小董随后向小区业委会提出申请,业委会以小区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需要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拒绝了小董的申请。


  无奈之下,小董将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出具同意其在所用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国家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出台相应通知、意见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委会予以协助、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第四条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本案中,小董作为小区业主,在小区内租用了一个一年以上的长期车位,有权申请在其租用的车位安装充电桩。案涉小区车位虽然属于公共车位,但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不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针对业委会提出的“在小区车位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供电企业在受理申请后会对外部施工可行性进行现场勘查,并答复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因此是否符合安装条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应由相关供电部门确认。对于业委会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安装申请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判决支持了小董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业委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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