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5-7475-0986

您所在的位置: 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成功案例

家犬咬伤路人,饲养人担责被判赔

家犬咬伤路人,饲养人担责被判赔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梁军

 

  现实生活中,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饲养动物侵权时,到底谁来担责?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动物致人损伤案件,家犬饲养人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2022年8月10日凌晨4时许,邓某骑摩托车约村民谢某去罗汉村十组摘桃子。途经谢某邻居杨某家门口时,被杨某饲养的黑狗咬伤左腿。邓某被咬伤后,立即呼叫杨某,告知被其狗咬伤。杨某表示,先去医院治疗,之后拿发票付钱。当时,谢某在场听到。邓某受伤后,在当地卫生院接种狂犬病疫苗5剂,支付医疗费共计1645元。后找杨某索赔无果,2022年11月1日,邓某来到法庭起诉,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损失1645元。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邓某的左腿被被告杨某所饲养的黑狗咬伤,有原告本人的陈述、邻居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笔录、镇卫生院医疗费门诊收费票据,以及狂犬病疫苗使用知情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该事实予以确认。杨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其饲养的黑狗咬伤邓某左腿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邓某诉请有理,应予支持。杨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据此,一审缺席判决动物饲养人杨某赔偿邓某医疗费损失1645元。

  据了解,该案宣判后,被告在第一时间来到法院,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